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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产权交易示范文本(2004版)的通知》(沪工商合[2004]82号)

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上海市产权交易出让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上海市产权交易受让委托合同示范文本》(2004版)的通知
各工商分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各产权经纪组织:

    《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2002版)和《上海市产权交易委托合同》(2002版)示范文本由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于2002年1月1日正式启用。该合同示范文本使用两年多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产权交易和经纪行为,有效地保护了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有力推动了产权市场规范有序的发展。

    为进一步适应本市产权市场改革发展的需要,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在听取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和部分产权经纪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现阶段产权市场规范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2002版)和《上海市产权交易委托合同》(示范文本,2002版)的部分条款及内容进行了修改与梳理,同时将《上海市产权交易委托合同》(示范文本,2002版)修改为《上海市产权交易出让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和《上海市产权交易受让委托合同示范文本》(2004版)(以下统称《示范文本》)。现就推行使用《示范文本》通知如下:

    1.《示范文本》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示范文本》所列条款均为提示性适用条款,条款所列内容为选择采用内容,合同当事人在具体约定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

    2.各工商分局应做好《示范文本》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并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予以查处。

    3.《示范文本》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共同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

二OO四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