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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B类会员资格申请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和《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会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会员实施办法》),制定《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申请办法》(以下简称本《申请办法》)。

 

第二条  本《申请办法》所称会员是指承认《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章程》,遵守《会员实施办法》,通过自愿申请,并经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审核批准,在本所从事产权交易代理、产权交易自营业务的经纪机构,以及从事与产权交易相关业务的企业、中介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独立法人。

 

本《申请办法》所称会员资格是指会员接受本所的服务、管理,在本所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所具备的身份和条件。

 

第三条  本所根据本《申请办法》发展会员。会员申请不受国家、地区、地方限制,不受行业、产业限制,不受申请单位所有制性质限制。

 

第二章   会员资格分类

第四条  本所是产权交易市场平台,依法履行产权交易及相关业务的职能职责。本所根据申请入会的企事业法人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下同)和业务需求,将会员资格相应分类为文化产权VIP经纪会员、国有产权经纪会员、文化产权经纪会员、专业会员、信息会员。

文化产权VIP经纪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受本所委托,成立本所在该行业或地区的授权办事机构,代理相关的文化产权交易活动;与产权转让方或受让方签订文化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依法代理产权转让方、受让方在本所从事的文化产权交易任务;代理市场营销方案的策划与执行、清产核资、投资及投资管理、策划改革改制方案、知识产权保护等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在本所信息网络平台发布、收集信息。

 

国有产权经纪会员资格、文化产权经纪会员资格是指具备产权经纪经营范围和产权经纪从业资质,可以与产权转让方或产权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依法代理产权转让方或产权受让方在本所从事产权交易业务的资格。

 

专业会员资格是指具备从事与产权交易相关业务的专业资质,可以代理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项目招商引资、投资及投资管理、策划改革改制方案、知识产权保护、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业务的资格。(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信息会员资格是指为发展业务在本所信息网络平台发布、收集信息,并可以从事产权交易信息中介代理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  会员应按照会员资格在我所从事业务、开展活动。

 

第三章  会员资格申请条件

第六条  会员资格申请条件:

一、文化产权VIP经纪会员: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外资产经营机构、投资及投资管理机构、文化产权经纪公司、其他公司(集团)等;

2
、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文化产权交易自营业务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3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5
、具备文化产权经纪经营范围和产权经纪从业资质;

 

二、国有产权经纪会员、文化产权经纪会员: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外资产经营机构、投资及投资管理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其他公司(集团)等;

2、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产权交易自营业务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5、具备产权经纪经营范围和产权经纪从业资质;

6、在本所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介业务,须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申请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7、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经纪会员,在本所进行备案登记后(备案所需文件见本文第四章第七条第五款)成为本所国有产权经纪会员。所有在文交所备案登记进行文化类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经纪机构,经纪机构编号按在本所备案登记的先后顺序重新编号,经纪机构与经纪人的席位号,继续沿用联交所的席位号。

8本所国有产权经纪会员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根据《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会员实施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成为文化产权经纪会员。

 

三、专业会员: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外从事与产权交易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会计、律师、投资及投资管理、咨询等中介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

2、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信息会员: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外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章  会员资格申请材料

第七条  会员资格申请须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

 

一、文化产权VIP经纪会员

n  会员登记表;

n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n 
单位简介;

n 
公司章程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当年设立的公司需提交验资报告);

n
关于申请本所会员资格的决议、决定类文件;

n 
经纪业务范围为文化产权经纪,提交《文化产权经纪证书》复印件、省级以上文化部门颁发的《文化经纪人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三人);

n 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国有产权经纪会员、文化产权经纪会员:

n  入会申请书;

n  会员登记表;

n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n  单位简介;

n  公司章程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当年设立的公司需提交验资报告);

n  关于申请本所会员资格的决议、决定类文件;

n  提交市产管办核发的《国有产权经纪证书》(副本)复印件及执业经纪人《国有产权经纪执业证》复印件(至少两人);

n  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专业会员:

n  入会申请书;

n  会员登记表;

n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n  单位简介;

n  公司章程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当年设立的公司需提交验资报告);

n  关于申请本所会员资格的决议、决定类文件;

n  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信息会员:

n  入会申请书;

n  会员登记表;

n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n  公司章程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当年设立的公司需提交验资报告);

n  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经纪会员申请成为本所会员:

n  备案登记表;

n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n  单位简介;

n  公司章程;

n  关于在本所登记会员资格的决议、决定类文件;

n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经纪会员资格的证明文件;

n  提交市产管办核发的《国有产权经纪证书》(副本)复印件及执业经纪人《国有产权经纪执业证》复印件(至少两人)。

 

第五章  会员资格申请程序

第八条  会员资格申请程序:

1、申请人填写入会申请书,提交会员资格申请材料;

2、会员服务部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予以初审,并出具初审受理通知;

3、申请人在收到初审受理通知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付会员资格申请费用;

4、本所确认费用收讫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予以正式批复,承认申请人的会员资格;

5、本所为获得经纪会员资格的会员开通产权交易权限;为获得专业会员资格的会员开通网上信息查询登陆权限;与获得信息会员资格的会员签订《信息服务协议》;

6、本所向市产管办通报获得经纪会员资格的会员情况;

7、本所在每年年末向当年取得本所经纪会员资格和专业会员资格的会员颁发《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会员证书》。

 

第九条  初审未通过的,本所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复审未被批准的,本所在作出决定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第六章  会员资格申请费用

第十条  经纪会员资格申请费用:

1、经纪会员须交付会员席位费、交易保证金、年费;

2、会员席位费、交易保证金在领取入会批复前一次性全额付清;

3、会员席位费不予退还,但可以随会员资格一并转让;

4、交易保证金可于会员资格转让时退还;

5、年费交付按申请日期而定:申请日期至当年年底超过6个月的须按全年年费一次性付清;申请日期至当年年底不足6个月的可减半一次性付清;

6、经纪会员年费由市产管办代收代付,不在本所重复交付;

7、年费不予退还和转让。

第十一条  专业会员资格申请费用:

1、专业会员须交付会员席位费、年费。

2、会员席位费在会员收到初审受理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付清。

3、会员席位费不予退还,但可以随会员资格一并转让。

4、年费交付按申请日期而定:申请日期至当年年底超过6个月的须按全年年费一次性付清;申请日期至当年年底不足6个月的可减半一次性付清。

5、年费不予退还和转让。

第十二条  信息会员资格申请费用:

信息会员费用按《信息服务协议》规定交付。

第十三条  为做大做强做优产权交易市场,本所必要时可调整经纪会员席位费、交易保证金交付金额。

第七章    

第十四条  本《申请办法》从属于《会员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申请办法》实施部门为本所会员服务部。

第十六条  本《申请办法》自20100104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