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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

     证监会《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近年来,一些地区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产权交易所(中心)、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等机构,从事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等股权类证券(以下简称“股票”)的场外非法交易活动。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隐藏着很大的金融风险,极易诱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事端。为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持社会安定,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彻底清理和纠正各类证券交易中心和报价系统非法进行的股票、基金等上市交易活动,严禁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变相进行股票上市交易。为做好清理整顿和善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事关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保持社会安定的大局。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方案要求,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审慎处理,内紧外松,分步实施,保持稳定,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证监会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清理整顿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指定专门机构,彻底清理整顿本地区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并做好有关善后工作。有关地区清理整顿工作要在证监会的统一组织、指导、协调、督促下,积极稳妥地进行。 

     三、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证监会要组织力量,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整顿结果报告国务院。 

     四、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按期完成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任务。对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和暴露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彻底清查,依法从严惩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中发〔1997〕1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决定,为了彻底清理和纠正各类产权交易所(中心)、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非法进行的股票(股权证)等交易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证券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现就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清理整顿的对象与范围 
     本方案所称非法股票交易,是指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的产权交易所(中心)、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等机构,所从事的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等股权类证券(以下简称“股票”)的交易活动。在上述交易场所非法从事的投资基金交易活动的清理整顿方案,另行制定。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原则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彻底清理整顿非法股票交易活动,并做好善后工作。清理整顿非法股票交易工作是一项复杂而敏感的工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提出的政策、措施、方法、步骤,按照既要彻底解决问题,又要确保社会稳定的方针,彻底清理纠正本地区的非法股票交易活动。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要措施有力,分类指导,妥善处理;要区别不同地区、不同交易场所和不同挂牌企业,采取不同的办法,逐一清理整顿,做到成熟一个,解决一个。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政策措施 
     国务院三令五申严禁擅自设立证券交易场所和从事非法股票交易活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再次重申了这一规定。因此,对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后擅自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要立即关闭,新挂牌的股票要立即停止交易,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前擅自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及其挂牌企业,依照以下政策措施进行清理。 
     1.有条件的挂牌企业,可按照市场价格赎回其流通股。 
     2.在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其他企业收购有发展前景的挂牌企业的流通股,作为长期战略投资。这部分股份不得再进入市场流通。 
     3.允许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吸收合并资产质量较好、有发展前景的挂牌企业。此类挂牌企业的流通股,可在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份期满3年后上市流通。 
     4.少数效益较好、偿债能力强、具备发行企业债券条件的挂牌企业,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依法严格审批后,可将其流通股转换为企业债券。 
     5.对少数业绩较好、规模较大、符合上市条件的挂牌企业,可依法推荐单独上市;对一些业绩较好、行业相同或相近但规模不大的挂牌企业,可经过资产重组后推荐上市。推荐挂牌企业上市,要列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股发行上市计划,并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6.对不具备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条件的挂牌企业,要动员现有股东(特别是内部职工)继续持有股份,享受股东权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督促其做好分红派息工作。 
     7.非法股票交易场所全部业务清理完毕之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少数非法股票交易场所经整顿符合条件的,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组建证券营业部。 

     四、清理整顿的实施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要按照先停止扩容、再清理业务、最后关闭场所的顺序进行。具体实施步骤是: 
     第一步,立即停止市场扩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坚决制止非法股票交易市场扩容,停止挂牌新的企业,停止接纳新的会员单位,停止开设新的账户,停止挂牌企业配、送股活动。 
     第二步,妥善处理挂牌股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挂牌企业逐个认真研究,按照本方案的要求,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妥善处理挂牌企业的流通股份。 
     第三步,取缔非法股票交易,关闭非法股票交易场所。各非法股票交易场所的证券经营机构等会员单位,要在本方案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清理整顿的进度,停止非法股票交易业务。个别挂牌企业较多、情况比较复杂、清理任务较重的非法股票交易场所,确需适当延长清理期限的,要报请国务院批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在挂牌企业股票处理完毕后,立即取缔该交易场所的交易活动,关闭非法股票交易场所。 

     五、清理整顿的要求 
     1.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指定专门机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2.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30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在制定实施办法和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加强上下沟通。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中国证监会通报。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督促辖区内非法股票交易场所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交易大户借机操纵市场,干扰清理整顿工作。要密切注视市场动向和投资者的反应,做好化解矛盾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以大局为重,坚决执行《通知》的决定,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按期完成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各项任务。对不执行本方案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中国证监会将暂停受理其所属企业的新股发行上市申请。对逾期不停止非法股票交易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中国证监会将责令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取消其交易席位,直至吊销其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5.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中国证监会要组织力量,分赴各地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书面报告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