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进场协议转让的情形主要有: (一)上海市国资委审批协议转让情形:所出资监管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转让方和受让方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 权的;或者所监管企业之间、市和区县之间主业集中、非主业调整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经上海市国资委同意可按协议转让办理的。 (二)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协议转让情形: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国有为第一大股东且持股低于 50%或者国有为第一大股东且其同一出资 监管企业内部合并计算持股低于 50%的)转让所持有的产权,受让方为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根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审 议,并经转让方隶属的上海市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出资监管企业或委托监管单位批准后,可采取进场协议转让或公开转让方式。 (三)上海的城镇集体产权向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其他城镇集体企业等特定的受让方进行转让的,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和批准程 序后,可以进场协议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