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转让标的企业的层级和重要性,一般的批准主体有:所出资企业、国资监管机构、有关的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涉及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政府相关部门,包 括经过上述单位、部门合法授权的有关单位或组织。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 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