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信息披露 |
| 其他披露内容 | 本项目公告期为意向受让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人举牌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
| 对重大债权债务事项有无要求 |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情况 |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 |
| 对转让标的企业持续发展方面有无要求 |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有无要求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要求 | |
| 受让资格条件 |
1.产权转让涉及的盈亏处置:交易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止,期间标的公司产生的经营性盈亏经审计后由受让方按比例享有或承担。
2.意向受让人应在资格被确定的三个工作日内,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至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①如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产生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上述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部分价款。 ②如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则在公告期满后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意向受让人所提交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经过竞价产生最终受让方后,上述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部分价款。
3.为保护转让方及真实意向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约定,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人的保证金将不予以退还:①意向受让人的受让资格经资格确认,递交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协议成交方式条件下,经资格确认后,意向受让人未与转让方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④未完整履行《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⑤意向受让人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除以上情形外,其他意向受让人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人的,且未出现违规违约情形的,所递交的保证金由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在该转让项目结束后退还原交款人。
4.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通过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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