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信息披露 |
| 其他披露内容 | 据评估报告,截止2011年4月30日,标的公司欠转让方人民币193万元 |
| 对重大债权债务事项有无要求 |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情况 |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 是 |
| 对转让标的企业持续发展方面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有无要求 | 否 |
| 与转让相关其他要求 | 1.股权转让后,公司职工劳动关系均保持不变;出让方原有的各项股东权利、义务,均由股权受让方继承;
2.本次转让底价为人民币328.524938万元;
3.意向受让方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应将交易保证金人民币98.55万元(为挂牌价格30%)支付至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若挂牌期满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该交易保证金在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将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挂牌期满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法的方式确定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将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在最终确定受让方后,其递交的竞价保证金将自动转为产权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在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支付给出让方;其他竞买人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将全额无息返还;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将100%的股权转让价款(含已付的交易保证金或竞价保证金)支付至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的指定账户结算。
5.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变更完成日,其间标的公司产生的经营性盈亏均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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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大陆地区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内资公司制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足够的支付能力,在接受资格审查时须提供不少于挂牌价格的100%的银行存款证明原件(若两家以上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需提供同一天出具的证明;银行存款证明出具的时间距提供的时间应不超过3日)。
3.不接受联合受让,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方式间接受让。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意向受让方受让本项目的标的股权后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标的股权,除出让方同意外。
5.意向受让方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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