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信息披露 |
| 其他披露内容 | 在同等条件下,标的公司原有股东不放弃该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
| 对重大债权债务事项有无要求 |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情况 |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 否 |
| 对转让标的企业持续发展方面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有无要求 | 否 |
| 与转让相关其他要求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
3.从评估基准日起至产权交割日期间,标的公司的经营性盈亏由受让方按所持股权比例享有或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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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且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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