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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进场公开转让的情形主要有: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转让所持有的企业产权,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 协议转让以外,应当进场公开转让。 

(二)上海市城镇集体产权的转让,除集体产权持有主体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可以进场协议转让以外,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 

(三)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转让所持有的产权,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选择进场公开转让的。 

(四)其他主体转让产权,自愿采取进场公开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