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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登记和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所[2004]001号)

各区(县)体改办、国资委管理部门、工商分局、各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本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政府服务职能,促进本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批、备案和登记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备案
  市发展改革委代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审批和备案。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省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为: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增资扩股、合并或分立。除此之外,其他事项均不再审批和备案。
  
二、登记、备案
  市工商局是本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机关。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增资扩股、合并或分立,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向市工商局登记。涉及股权转让的,凡在上海股权托管中心托管的和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的,由上海股权托管中心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每年集中向市工商局办理备案。为了掌握场外交易情况,场外协议转让的,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工商局进行告知备案。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三、股权托管
  非上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进行转让的,经国有资产出资人同意,应当由上海股权托管中心托管。同时,鼓励非上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性质的股权到上海股权托管中心进行托管。
  
四、股份转让
  非上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进行转让的,应当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同时,鼓励非上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性质的股份转让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要定期沟通和反馈股权托管、转让和登记的信息。
  
本通知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