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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基本收费的通知》(沪国资产[2002]426号)

为推进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降低产权交易成本,提高产权交易效率,维护产权经纪组织利益,建立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国资办和市产管办依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行[1996]第249号文核定的收费标准,现统一“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服务项目的基本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为切实执行统一的“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服务项目的基本收费标准,现提出如下要求:

1、统一的“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服务项目的基本收费标准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2、产权经纪组织应严格按照统一的基本收费标准,收取“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服务项目的费用,产权交易所在此基础上收取20%的交易手续费。

3、产权经纪组织为交易委托方提供咨询、包装、策划等与产权交易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仍按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行[1996]第249号文核定的收费标准与交易委托方协商确定。

4、产权经纪组织低于统一的“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服务项目基本收费标准的行为,属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应记录在案,并进行通报批评。

5、产权经纪组织执行统一的“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服务项目基本收费标准的情况,作为产权经纪组织每年资质复审的重要内容之一。

6、产权交易所在审核交易合同时,对低于统一的“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服务项目基本收费标准的交易合同,应拒绝受理。

7、产权交易所不再对统一的“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服务项目基本收费标准实行减免审批,并不以其它任何形式向下突破统一的“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服务项目基本收费标准。

8、产权交易所对产权经纪组织给予的业绩奖励,统一以公开明示的方式在每年年度工作总结时进行,同时将结果抄报市产管办。
市国资办、市产管办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产权交易所和产权经纪组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统一的“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服务项目基本收费标准的行为,经查实后,予以严肃处理。
“代为办理交易手续”服务项目单向基本收费标准(暂行)



 

“代为办理交易手续”服务项目单向基本收费标准(暂行)


 


成交价格
收费标准
收 费 方 式
500万元以下
3‰
按成交价格(含500万)的3‰收费(收费不足1000元的,按最低标准1000元收费);
500
~1000万元
2‰
500万元以下部分按3‰收费,500万元以上部分按2‰收费;
1000
~5000万元
0.5‰
500万元以下部分按3‰收费,500万~1000万元部分按2‰收费,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收费;
5000万元以上
0.2‰
500万元以下部分按3‰收费,500万~1000万元部分按2‰收费,1000万~5000万元部分按0.5‰收费,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2‰收费。


 

注:本收费标准以“分档递减累加”作为费率形式。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